怀来县公安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来公(东)行罚决字〔2017〕0731号
被处罚人田**,男,居民身份证号码:130727***********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*族,**文化,户籍所在地:河北省张家口市**县**乡***村**,现住址:河北省张家口市**县**乡**村**。
现查明:2017年11月20日23时17分许,赵*在怀来县沙城镇二街“玩聚烧烤店”吃饭时,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田**、赵**、李*发生口角,田**、赵**、李*在“玩聚烧烤店”门外将赵*殴打致伤,经鉴定赵*的伤情属轻微伤。。
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、被侵害人的陈述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,对田**行政拘留十五日,并处罚款伍佰元整。
执行方式和期限: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;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
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
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365bet娱乐场888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